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零陸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94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零陸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