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7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7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同區段0000-0000地號、同區段1215地號、同區段0000-0000地號等土地之地上01018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路426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起訴之客觀利益為前開房屋之交易價額。爰依原告所提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874,500元,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7,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提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7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