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356號
- 原告
- 甲○○○ ○○○○○ ○○○○○○○(佳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優先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在臺北縣汐止市,為原告起訴狀所自承,且有被告公司資料查詢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