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全福
- 上訴人
- 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白省三
- 上訴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兆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67,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