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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訴人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福
上訴人
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白省三
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67,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3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