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9號
- 上訴人
-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銀和
- 被上訴人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建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仟捌佰叁拾肆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