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萬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一九五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叁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零玖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