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沛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建字第204號給付工程補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億壹仟叁佰肆拾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叁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