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23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仟叁佰伍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貳拾伍萬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