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曾大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24號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22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0,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