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1號
上 訴 人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21號確認工程款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參拾貳萬參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