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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1號

確認工程款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1號

上 訴 人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21號確認工程款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參拾貳萬參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工程款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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