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號
- 被告
-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青蓉即紀元室內設計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青蓉即紀元室內設計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