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宏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弘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9 年度建字第35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 萬5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