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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67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亞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亞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原、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勤美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仙妮雷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1萬6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 萬6384元,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323萬1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6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6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