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授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2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派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智字第2號 確認專利權授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