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甲○○
- 即債務人
- 2樓.
- 代理人
-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依聲請狀所載係於臺北市內湖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