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5號
- 原告
- 游祥派
- 被告
-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清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鑑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鍾清達」之記載,應更正為「鐘清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