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郭琬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常平
- 被上訴人
- 洪啟倫
- 訴訟代理人
- 藍健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參加人
- 陳仁娟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超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劉台安」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洪文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