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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朱漢寶洪文慧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
郭琬玉
訴訟代理人
陳常平
被上訴人
洪啟倫
訴訟代理人
藍健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參加人
陳仁娟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陳超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劉台安」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洪文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