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玲玉王筑萱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林惠櫻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被上訴人
廖國智
被上訴人
傅定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此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第436 條之3 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主張原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僅指摘原審取捨證據、就個案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不當,尚無原判決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可言,所提上訴自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應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