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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2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21號

上訴人
徐恩琦
上訴人
徐恩瑩
上訴人
徐恩瑾
上訴人
徐晧鵬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
上訴人
李世偉
被上訴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吳有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0年5月5日98年度訴字第2267號判決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0年10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12月1日以100年度判字第2104號判決終結,有該判決一份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2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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