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21號
- 上訴人
- 徐恩琦
- 上訴人
- 徐恩瑩
- 上訴人
- 徐恩瑾
- 上訴人
- 徐晧鵬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白德孚律師
- 上訴人
- 李世偉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吳有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0年5月5日98年度訴字第2267號判決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0年10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12月1日以100年度判字第2104號判決終結,有該判決一份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