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億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黃興寶即到你家商行
- 相對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雷晨昀即譽興工程行
- 相對人
- 己○○
- 相對人
- 鉅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司執字第一一一七四號執行事件,就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範圍內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訴字第二○七五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