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
- 抗告人
-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本院所為之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前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對本院就上開事件於100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0年5月11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依上開規定,不得再為抗告,故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