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霸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9號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甲○○、乙○○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21萬3606元、80萬9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萬9617元、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