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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6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陳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沐芝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仟零肆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6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