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3號
- 上訴人
-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慶等3人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玖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慶等3人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玖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