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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80號

上訴人
鍾香蘭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聖

上列上訴人與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倪菲爾、凌鳳琴、陳志明、劉穎谷、李泗源、曾杭皆(Chan Hong Kai)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倪菲爾、凌鳳琴、陳志明、劉穎谷、李泗源、曾杭皆(Chan Hong Kai)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上訴人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810元,上訴人繳納5,790元,是本件訴訟費用溢收1,980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