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80號
- 上訴人
- 鍾香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朝聖
上列上訴人與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倪菲爾、凌鳳琴、陳志明、劉穎谷、李泗源、曾杭皆(Chan Hong Kai)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倪菲爾、凌鳳琴、陳志明、劉穎谷、李泗源、曾杭皆(Chan Hong Kai)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上訴人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810元,上訴人繳納5,790元,是本件訴訟費用溢收1,980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