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87號
- 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99年度訴字第168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2,194 元【計算式:(93,057×177 ×4113/40000)+(93,081×8 ×1/12)+136,500 =1,892,19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