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4號
- 上訴人
- 劉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木柵區農會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關於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關於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