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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4號

上訴人
劉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木柵區農會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關於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關於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