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啟銘即羅坤堂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國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聲請合意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原告黃國英就本院民事執行處製作之分配表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被告羅啟銘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合意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管轄。經查被告與原告並未就管轄法院有合意之約定,且雙方當事人得為合意管轄者為第一審法院,上訴審法院非在合意管轄之列,是被告羅啟銘聲請合意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尚乏依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