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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松鈞黃呈熹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9號

原告
魏曜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閆若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