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20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