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54號
- 上訴人
- 乙○○
丁○○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訴字第23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非財產權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