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娉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中懋、張杜怜娟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見本院卷㈠第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中懋、張杜怜娟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見本院卷㈠第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