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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9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