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