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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薛中興洪純莉張詩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29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鳳笙資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己○○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丙○○(原名李斐娟)送達地址之記載「臺北縣基隆市○○路14巷41之2號」,應更正為「基隆市○○路14巷41之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張詩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2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