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陳建甫
- 原告陳玟霓、蔡淑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玟霓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甫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淑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史洪法、張許美、頂呱呱炸雞店、許振邦間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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