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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6號

返還預付版稅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厚堂娛樂開發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6號返還預付版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預付版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