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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0號

確認處分行為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60號

上訴人
黃伯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錫瑩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60號確認處分行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處分行為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