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文蓓蓓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被上訴人
-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董鼎禾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3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6,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