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577,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