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隆興
吳振興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欣慧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6,666元(1,450,000×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3號
吳振興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欣慧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6,666元(1,450,000×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