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72號上 訴 人 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4172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3,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