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72號
- 上訴人
- 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4172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3,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7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4172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3,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