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李家慧
- 上訴人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2號上 訴 人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壹佰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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