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2號
- 上訴人
-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壹佰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壹佰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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