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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號

聲請人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安正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及其後多次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惟本院於100年4月19日已為聲請人部分勝訴之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情事,是聲請人為上開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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