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7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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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48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元(500,000+480,000+200,000=1,1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