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明謙
- 即原告
- 陳洪璟(即陳清河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陳慧菊(即陳清河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陳毅慈(即陳清河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陳棟(即陳清河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陳朝(即陳清河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吳明謙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上訴人陳洪璟、陳慧菊、陳毅慈、陳棟及陳朝之上訴利益亦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叁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