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文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光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光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