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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4號

抗告人
張藍捷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相對人
陳官保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7號2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67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