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武昌公寓大廈E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