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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武昌公寓大廈E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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