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5號
- 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盧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3,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