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建成
- 上訴人
- 杜美秀
- 上訴人
- 杜瑜庭
- 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立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萬9,113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26萬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